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3-10 02:50:06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在双方离婚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并未实际分割的,只能等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可以进行分割基本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9、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1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第4项处理,即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想离婚财产分不清怎么办

双方想要离婚但是分不清财产归属问题的,主张权利归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有效的则属于权利主张人,当事人如果无法举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般来说,财产按照下列方式划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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