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活动的,是属于无证经营的行为,要依据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经营出版物是需要取得出版物许可证的,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发行。
一、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立案标准
非法出版物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1、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2、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3、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二、非法出版物的刑法怎么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
非法出版物是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如下: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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