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由中心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5、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30日内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其核发《邯郸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开始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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