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借款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3-07-07 16:14:21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是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借款纠纷有哪些

个人借款纠纷以下几点:

1、约定的利息过高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

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

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3、借据、收据不规范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

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现民事纠纷是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好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处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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