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定费,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人员的损伤问题,对于损伤的程度需求进行判定,根据判定成果分为一级至十级,最低为十级,最高为一级。只有判定出成果后,才干根据判定的成果进行费用的核算。最主要为伤残赔偿金的核算。如果不进行判定,无法对受伤人员的费用进行预估,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人员,对判定机构所交纳的费用就是判定费。而判定机构需求有一些固定的资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
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致残者,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伤残鉴定费则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我国《民法典》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同时结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鉴定费可由受害者先行垫付,后面根据交通局等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人来进行支付,如果购买了保险,还可申请由保险公司根据险种进行相应的赔偿支付等。受害者也一定要知道即使是伤残鉴定失败,也有权利申请让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而如果反复进行鉴定的,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由责任人承担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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