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和网上贩卖盗版者被判共同赔偿版权方
时间:2023-06-08 18:34:26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判决淘宝网络公司与网上贩卖盗版图书的杨某共同赔偿友谊出版公司2000元。

此案中,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其享有在中国内地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权利。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被告淘宝网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侵权图书及销售主体的资格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也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已经实际参与到被告杨某的侵权环节之中,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等。

被告淘宝网辩称,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网店经营者,不应承担因网店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涉案图书的销售信息是被告杨某发布并传输的,淘宝网对被告杨某销售盗版侵权图书并不知情。淘宝网在收到原告投诉函之后对相关信息及时作了删除处理,并提供了杨某的注册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被告杨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销售的《盗墓笔记4》,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目录样式等方面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当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审理法官表示,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实际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

审理法官说,本案中,被告淘宝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负有审查的义务,但是根据已查明事实,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淘宝网在被告杨某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全文8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版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一概念,版权可以自动取得,也可以登记取得,是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
    更新时间:2024-01-09 19:15:13
查看版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版权 最新知识
针对淘宝和网上贩卖盗版者被判共同赔偿版权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淘宝和网上贩卖盗版者被判共同赔偿版权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