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上担保人有没有担保期限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这一概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期间不得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担保期限通常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担保期限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时,保证期间则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担保人的有效期
借款担保人有效期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贷担保人是需要为担保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担保人需要等到借贷关系完全消失之后,其担保的责任才能够因此而消失。
三、货款担保人的责任
货款担保人的责任取决于担保形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主要的保证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与第六百九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1.一般保证要求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后,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方承担责任。
2.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赋予债权人更大的权力,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等债务人财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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