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性质
海关行政裁定是一种行政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解释。因此,海关所做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不属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做补充规定,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只能是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海关行政裁定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7条第2项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海关行政裁定进行审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建立的意义
建立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具有以下有益之处:
(一)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对海关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在全关境内统一适用的行政解释,以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于不同的时间得到不同的法律实施待遇。
(二)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促成对外贸易经营者知法、守法经商。
(三)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提高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效率。
(四)通过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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