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证是选举人。
选民证是指选民享有选举权,并具有参加选举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证明书。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由选举机构对选民进行资格审_后发给选民,写明选民的姓名。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人有哪些权利?
选举人是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对于选举人权利的保障如下:
(1)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选民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权具有的原则是:
1、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普遍性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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