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能否执行独资公司
时间:2023-03-31 15:21:21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是独资企业股东的,执行其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执行独资企业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它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对社会生活有较强的补充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近几年来,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先后以也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了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的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传统的二元制民事主体确认受到质疑。二元制民事主体模式认为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也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许多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等。

二、独资企业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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