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4-15 19:31:11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是相对的。例如;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称之为“发包方”,乙方承包该项目,则称之为“承包方”。

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

发包单位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发包单位,就是业务的发出方,属于采购方或出租方。

二、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建筑法》是规范建筑工程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发包与承包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二)形式要求。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发包的具体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五)对承包的具体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主要是对发包和承包之时的原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形式要求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具备的资质进行规定,这样能够方便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排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资质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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