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部瘢痕评残标准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二、面部瘢痕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为确定该期限,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面部瘢痕工伤后续治疗是否应当由单位继续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当地劳动部门对此也没有确切答案,并坦言尚未先例。根据律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何女士唯一可能引用的条款是该条例的第36条,即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虽然何女士需要对面部伤疤进行美容处理,但这并不属于工伤复发的范围,它只是工伤的治疗完毕后所留的后果;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何女士在离职时还可以从xx公司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该补助金金额均无疑义),而该补助金本身就已经暗含了补偿后续治疗费用的意思,因此xx公司无需就何女士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另外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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