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的全部。
2. 担保物分割不影響权利
担保物分割不影响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因此,担保物分割不会影响担保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分割不影响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因此,担保物分割不会影响担保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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