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时间:2023-06-08 08:43:28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刘某与王某是白银来兰打工多年的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但2008年6月两人却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离婚。

1998年4月他们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生得一子。2000年他们双方共同来兰州打工,并长期租住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多年来,他们的日子过得甜蜜,儿子则在白银区随奶奶生活,刘某偶尔回来看望儿子,王某则多年没有回过老家。去年6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白银区法院经电话与王某联系,但王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白银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人员流动增大,像刘某与王某夫妻离开家乡常年在外打工的人员很多,记者就此娄案件专门采访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李法官,请他讲解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

记者:我国就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李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本案因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兰州市七里河区,所以应该将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在现在的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管辖权存在哪些现状?

李法官:近年来,类似本案的情形时有发生,而个别受理法院不作详细审查即盲目受理、盲目审理(出差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则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而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移送管辖。这种做法从程序上说是违法的,由于管辖法院的错位,正常情况下对于夫妻感情的正确认定也存在着诸多不便,所以实体处理上也很难确保公正。因而这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立案时注意审查,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审理后发现的,应严格执法,依法移送。移送管辖,便于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便于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便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和有利于做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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