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事故和重伤属于工伤
时间:2023-05-02 21:23:06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工人在出去谈生意的路上出了车祸。因肇事者逃跑,他将所在单位起诉至仲裁机构,并索赔损失7万元。日前,鼓楼区委对此案作出裁决,其所有主张均得到支持

严某,51岁,家住鼓楼区。2002年2月被**鼎祥实业有限公司聘为工程部经理,月薪2000元。当年4月30日,他在外出洽谈业务的途中被一辆汽车严重撞伤。据交管部门介绍,责任方负全责。去年10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某在工作中受伤。今年3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严某为6人。但由于事发后肇事者逃逸,他的医疗费一直没有着落,单位也停止支付他的部分工资。不久前,严某将**公司起诉至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判决**公司报销医疗费用5万余元,并于2002年5月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支付津贴,**公司辩称,公司与严先生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工伤鉴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闫某受伤后,公司已将其工资支付至2002年12月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2002年4月30日,闫某与委托人约定在小岭尾见面,商讨材料配比问题。当天下午3点多,他和工地负责人王某骑摩托车。当他到达光华路时,与一辆安徽面包车相撞。闫某受伤,肇事车辆逃逸。因工负伤,闫某已支付医疗护理费共计5.2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闫某系因工负伤,应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因**公司未为闫某缴纳工伤保险,闫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直接支付;闫某工伤治疗费用,应向公司报销;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还应每月向严某支付工伤津贴;严某伤残等级评定后,**公司按第六级伤残等级一次性发放严某伤残津贴,每月按其工资的60%发放伤残津贴。残障补助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调解不成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日前,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定**公司报销闫某工伤治疗费52000余元,一次性支付其伤残津贴9870元,补发其工伤津贴6565元。同时,今年4月和5月,严某共发放了1080元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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