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若债权人自得知或理应知悉其债权已遭受侵害及债务人信息之日起超过三年仍未启动法律诉讼程序,那么其诉讼请求恐将因时效期间限制所造成的问题而被法院驳回。
然而,若权利受侵害发生日期距今已超出二十年,原则上人民法院将会不再给予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对于欠款未偿还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逾期则可能导致诉讼请求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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