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资类保险存在可能被查封的风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保险均免于查封。仅限于保险中的保障理赔金额不受查封制约、无法作为债务追偿对象以及享有法定税收豁免权益。例如,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人寿保险等均属于此类范畴。
然而,对于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其资产则可能面临被查封的风险。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或可能发生非法资金转移、隐匿行为,或者涉及到隐匿、伪造、销毁重要证据等情况,经由保险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相关资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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