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
1、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是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一、公诉处部门职责
1、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2、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出席支持公诉第一审刑事案件;
3、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审查是否支持抗诉或者撤回抗诉;
6、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或者省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审查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提请省院提出抗诉;
7、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院派员出庭的被告人上诉等刑事案件;
8、出席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法庭;
9、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刑事案件;
10、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不起诉备案审查案件;
11、办理指定管辖案件;
12、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13、根据需要,对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派员进行个案指导;
14、制定下发在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统一适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15、按照高检院、省院、市院党组的部署,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公诉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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