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例如医学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表。3、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户籍、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孩子)。4、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离婚判决书.调停书.独生子证书.出生证书.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资料。5、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书。6、继承人夫妇相继死亡的,应提供死者丧偶未再婚的证明书。(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发行)。7、证书。在公证处收到表格,填写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孩子(包括孩子出生、养育孩子、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在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公司盖章。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手续
1、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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