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资金管理的建议
时间:2023-04-24 09:30:46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作者:曾驾群2010-8-3015:56:12来源: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审计局

内容:为了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专业技能,发展各地的劳务经济,使老百姓脱贫致富奔小康,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抓住机遇,争取到了一定的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资金,为本地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培训环境,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

但是,通过审计机关近几年的审计发现,在各地“阳光工程”培训资金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为:

1、县(市)级“阳光办”对承办具体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资质把关不是很严,标准不太明确,一些条件太差的培训机构也在进行“阳光工程”的培训。

2、对农村学员的补助不是采取现金补助的形式,而是采取直接抵减学费的方式。减免的学费很难分辨,因为培训机构对其收费标准不明确公布,或者虽公布但在实际操作中标准不一,城镇学员都可能低于公布的标准,所以很难分辨对农村学员的优惠到底是“阳光工程”的减免还是一般性的学员优惠(或打折)。这样就会导致国家的财政补助资金不能真正到农村学员的手上。

3、部分培训机构采取各种办法对付县(市)级“阳光办”的监督检查,对分配的“阳光工程”培训资金不补助给农村学员,而是用于弥补本单位的经费不足,挤占了这项专项资金。

解决办法:

1、建议县(市)级农业局下设的“阳光办”对各培训机构重新评估一次,看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条件太差、达不到培训学员的目的的单位,应予以取消“阳光工程”培训定点机构的资格。同时,建议以后每半年对各培训单位进行重新评估。

2、建议县(市)级财政局、县(市)级农业局应加强对“阳光工程”培训资金的监管力度,监督检查工作应经常、及时和深入,并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哪家培训机构有问题,应及时取消其定点机构的资格,同时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

3、建议县(市)级财政局、县(市)级农业局对农村学员“阳光工程”培训的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现金的形式,而不是抵减学费的方式。具体可采取农村学员培训完成后,凭培训机构的证明直接到县(市)级“阳光办”领取现金补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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