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上市时有发生。有些公司在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有些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证监会依法对此类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
首发申请文件存重大遗漏
XX案件中,XX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XX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1,521.07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6.13%。XX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289.15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0.89%。XX2009年虚增利润总额251.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87%。此外,XX2009年至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其中,2009年虚增固定资产227.68万元,2010年虚增固定资产648.73万元,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264.5万元。XX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并遗漏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情况。
XX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和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XX主动撤回首发申请文件,只能表明从形式上看是其自主作出的行为,但并不属于其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为减轻危害后果而主动中止的行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XX具有报送、预披露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报告的主观故意,情节十分恶劣,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证监会复核,与XX相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已考虑不同情节,并区别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签字,做出了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声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某某经办过XX用于资金周转的梅州志联、曼陀神露等多个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的开销户、转账或存取款业务,是XX虚增收入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员,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对XX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某某、凌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凌某、黄某某、赵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樊某某、邱某某、支某某、何某某、奚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何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虚增资产和业务收入
在YY案件中,经查明,YY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且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YY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YY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YY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由于司法机关已对YY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对赵某某、胡某、黎某、钟某某、普某、罗某某、谭某某、毛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郑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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