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作出了规定。一次性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已经被调整过了。通常来说,因公牺牲干部的死亡抚恤金是本人生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干部的死亡抚恤金是本人生前二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抚恤金的案例分析
2014年2月17日凌晨2时左右,程某在单位办公室加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昏迷,被发现后当日送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程某死后留下母亲白某、妻子吕某、10岁的女儿程某某,为尽快解决程某工亡赔偿问题,当日白某、吕某商议后,吕某提出由白某办理程某工伤认定及赔偿事宜,并向白某出具了证明,载明:保证在程某的事处理之后,从赔偿金支付一半给白某。
2014年6月16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某为工伤,程某单位申请及核发工伤赔偿金共计56万元,扣除前期单位垫付费用及已支付的丧葬费2万元,剩余工伤赔偿金共计54万元,但此时吕某却拒绝按双方约定分配工亡赔偿金,也不按约定将单位垫付的处理完毕丧葬事宜之后剩余钱款分给白某,因双方经多次协商及社区调解均无果,程某单位无法确定赔偿金领取人,因而赔偿金暂存放于程某单位。白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按约定分得一半赔偿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向白某出具的证明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白某要求被告吕某将其应得赔偿金的一半分给白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吕某同意将其应得的三分之一赔偿金的一半再分给白某,故白某共应分得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吕某应分得六分之一,程某1应分得三分之一。因而判决程某死亡后留存于单位的赔偿金54万元,白某应分得27万元,被告吕某应分得9万元,被告程某某应分得18万元。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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