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1.形式审查,主要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作出相应的审查,包括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作出审查,看是否符合条件。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真实情况。
二、行政许可的流程
1.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2.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3.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4.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施许可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许可范围内涉及哪些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范围内涉及以下设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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