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可以要求出卖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定选择性、补充性、填写性、修改性内容。如果您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人。
2。为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以根据约定对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写和修改。买卖双方的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应填写卖方确定的资料性内容或买卖双方商定或补充的内容。斜杠“/”前后的字在□处打“√”,以便单选。合同空白处未规定的部分,应划掉。
4。本合同中手写填写的空格应使用钢笔、书写笔和签字笔填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文本、附件(含补充协议)及附图上签字或盖章。
5。合同生效后,未经修改的文字、印刷文字和填满空白的有效文字和符号应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正本份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
7。合同生效后,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出卖人应及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买方不应直接将货款交给卖方,而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预付货款汇至代收行进行监造。买受人需要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出卖人承诺代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协助买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买受人不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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