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双方同意法院的管辖权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ct事件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方,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如果发生网上购物纠纷,买卖双方可以书面约定,选择卖方住所、买方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一个作为管辖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在网上购物纠纷中,许多卖家作为被告,经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他们已在销售网站上明确告知“争议应提交给卖方所在地的法院”,且买方未对此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成立。卖方在网站上发布的通知属于标准条款,未经买方明确同意。同时,它也剥夺了买方在依法维护其权利时选择管辖权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条款无效,不属于双方在管辖法院达成的协议。
但是,如果卖方单独向买方表达本条款,且买方同意,本条款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II。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购物纠纷所涉及的合同属于销售合同,又称购销合同。如何确定此类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交货方式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地应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行交付方式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采用木材和煤炭的托运或交付方式,则合同履行地应为交付地。“装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司法解释,在确定网购合同的履行地点时,首先要了解双方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然而,根据该法的一个主要特点,即法律术语的标准化,如果在网上购物中不使用“交货地点”一词,则填写的“邮寄地址”和“收货地址”不能用作双方就交货地点达成的协议。为了避免交货地点的问题,淘宝将买方填写地址的所有地点标记为“收货地址”,而不是“交货地点”
如果交货方式由双方根据合同确定,则交货地点应为交货地点;如果双方根据合同确定了交货方式,则交货地点应为交货地点;如果双方根据合同确定了交货方式,则交货地点应为交货地点;如果双方在网上购物方面根据合同确定了交付方式,在实践中,卖方的“包括邮件”通常被视为使用(卖方)交付方式,买方指定的接收地址为合同履行地,虽然卖方的“不包括邮件”被视为“代理寄售”,合同履行地点应为卖方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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