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右转弯车负全责。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5、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一、当有交通信号灯或者有交通警察指挥时
1、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和第五十一条(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2、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
3、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
4、在无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但掉头未让行对面直行车,造成事故要由掉头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二、其他常见情况责任认定
1、超越左转弯与掉头车辆
超越左转弯与掉头车辆发生事故,超车车辆要承担全部责任。
2、追尾事故
相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方车辆要负全部责任。
3、倒车溜车:
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前方车辆无故倒车造成事故的,责任全部要由前车承担。
4、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
打开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开车门一方要负事故全部责任。
5、驶入专用车道
未按规定时间驶入专用车道,造成事故的要负全部责任。
6、变更车道
变更车道与正常车道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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