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结伙作案是怎样的
“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
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二、对结伙作案的批捕期限是多久?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司法解释同时应当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至三十日的办案责任。案情简单,基本证据具备,在延长期内未补充调取新的证据的,应属违法延长拘留期限,办案人、批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因案件侦查取证以外的原因擅自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情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
刑诉法结伙作案指的是什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两个不属于结伙作案,需三人以上。第二,不能只看人数,还要看是否有共谋行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同种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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