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14日,张先生的雇员吴勇杰开始以张先生的名义向王先生购买服装配料。原告每次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都会由收货人签收原告出具的联泰织造送货单。大部分送货单是吴勇杰的签名,张先生签名的有23单。每张联泰织造送货单上都载有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本单货款、本次来款、以前结欠货款、累计结欠货款金额。可见,该送货单还是结算的凭证。张先生在客户名称为张先生的送货单上签名,直接确认了吴勇杰之前以其名义向他购货的代理行为。
2006年1月10日起,吴勇杰开始以张女士的名义向王先生购买服装配料。2006年7月6日,张女士拖欠王先生货款19万元。每隔5、6天,吴勇杰便会来电要货。可是这次,王先生等了整整三个月却等不到吴勇杰的来电。王先生去电询问吴勇杰。吴勇杰告诉他,张女士已不再需要购买服装配料。王先生想到张女士拖欠自己19万元货款,便立刻拨打张女士的手机,可是提示音告诉他,张女士的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王先生感觉不对劲,找到张女士的母亲。但是他没想到,张女士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回家了,只是偶尔有打电话给她母亲,连联系电话也没留下。想着妻子欠债,丈夫也有责任,王先生找到了张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张先生说:张女士是否有向你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货款,我根本不知道,也与我毫不相干。张先生还告诉王先生,他俩在2006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虽多次主持调解,但均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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