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焦作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2、受理: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受理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公安机关复核;
3、核查: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现场核查;
4、决定:省级公安机关履行内部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
二、焦作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备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三、焦作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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