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次租船的概念
航次租船是指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进行货物运输。这是一种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以完成指定货物运输业务。
定程租船可分为:单航次程租、来回航次租船、连续航次租船。
二、航次租船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时候,出租人必须对船舶的一些基本情况作详细的陈述,主要包括船舶的名称、国籍、载重量和容积等信息。这主要是为了让船舶特定化。货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详细查看这部分的内容是不是详细并且真实。
2、承租人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时候,也需要如实地注明装载货物的名称、类别,如果是一些可供选择的货物,还必须说明可能会选择的货物种类和数量。在填写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用词以及数量的规范,如果最后出现实际货物和合同约定的不符合,出租人是可以选择拒载的。
3、如果出现一些特别的情况,导致承租人要求要更换货物的,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时候,还是可以更换的。不过出租人还是保有拒绝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货主在填写航次租船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填得规范一些,以免带来麻烦。
三、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
1、负责人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营运全部由船舶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用,与班轮运输一样完成货物的航次运输,实际上扮演着承运人的角色,对完成该航次的货物运输向承租人负责。
2、租金不同: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计算租金。航次租船合同是按照包干运费或货物实际或约定吨位数乘以运价计费,并根据装卸时间超过或不到合同规定期限的不同情况分别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定期租船合同不考虑货物装卸时间的快慢,不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因为原则上按租用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
3、航行区域不同:定期租船合同规定航行区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被租用后仍由船舶出租人掌管,调度和营运由他全面负责,合同中不涉及对船舶航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问题。
4、船主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通常是货主或托运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让船舶出租人把他所交付的货物从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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