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离婚了欠别人钱 名下什么都没有怎么办
债务人离婚后,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如果债务人有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诉讼过程中。(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3种可执行配偶财产的情形
1.将财产恶意转移给配偶
在执行案件当中,转移、隐匿财产是“老赖”常用的逃避执行的办法,但其实如果“老赖”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财产转移给其配偶,“债主”(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老赖”的赠与或出售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时候,虽然是夫妻一方出面借钱,但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或另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所以就算“老赖”与其配偶离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3.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部分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些“老赖”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登记在配偶的名下,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两人的事实,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析产分割后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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