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50%。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可以造成其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偿还所有债务,每个责任人都有连带关系。
确定连带责任后,根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顺序,连带责任可分为平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平行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整个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索赔偿还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连带责任中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前提下,从债务人第二次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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