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否分割、得到父母遗留的宅基地,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有以下二种情形:
(一)宅基地登记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父母遗留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出嫁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遗产继承,从而得到父母遗留的部分房产。该出嫁女得到了部分房产,从而也就得到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遇到了国家征地拆迁,该出嫁女可以和她的兄弟一起分享拆迁利益。
(二)宅基地登记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父母遗留的,而是该出嫁女的兄弟建造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出嫁女不能分割、得到宅基地。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遗产,该出嫁女不能继承父母遗留的宅基地;
2、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没有遗产可以继承;
3、如果该出嫁女嫁到了外村,她就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具备获得宅基地的资格。即使该出嫁女嫁到本村,由于她在男方家庭有宅基地,也不能再要求分割父母遗留的宅基地。
但是,不管怎么样,宅基地是父母遗留下来的,如果遇到了拆迁,拆迁利益全部由该出嫁女的兄弟获得也不合理。我认为,该出嫁女的兄弟应当拿出部分拆迁利益给予该出嫁女一定的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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