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是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在禁猎区或者是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或者资源贫乏、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划定禁止狩猎的区域。禁猎期,是指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或者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分别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兽安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以及破坏森林、草原等的方法。
根据《动物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根据行为性质与具体情况,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以及第346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但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一般认为,故意的内容,以有意违反“四禁”的规定为已足,不以具体认识是属于哪一类野生动物为必要,因此,尽管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弄清自己要猎捕的动物具体属于哪一类,仍属于本罪的故意。至于行为人非法狩猎是为了出卖营利、自食、泄愤报复还是其他个人目的,并不影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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