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时间:2023-03-20 09:22:22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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