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19:52:02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四号

第一条为证明律师身份,便利律师进行业务活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

依照司法部规定被聘用的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人员,应当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特邀ぉ工作证。

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不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ぉ工作证。

第三条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ぉ工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颁发。

第四条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ぉ工作证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注册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五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办理注册时,应进行综合考查,持照(证ぉ人上一年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完成业务工作的,予以注册;不称职或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可暂缓注册;严重不称职的,可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

第六条被取消律师资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第七条律师人员调往其他律师事务所,已注册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ぉ工作证继续有效,至下一年度注册截止日止。调往律师职业以外部门的,应将其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ぉ工作证收回。

第八条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ぉ工作证是律师人员进行业务活动的专用证件,禁止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第九条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ぉ工作证,持照(证ぉ人不得拒绝。查验时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发现伪造、未经注册、涂改或持他人照(证ぉ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可以扣留照(证ぉ,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情况处理。

第十条专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封面为红色,兼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封面为墨绿色。律师(特邀ぉ工作证的封面为棕色。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8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