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法律要求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具体而言,它包括两个方面:(1)经营者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强调的是经营者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第三人侵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造成损害的,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担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保护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有教育义务的教育机构,未成年人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有关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未成年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在掌握这类特殊侵权行为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明确人身伤害的原因是经营者的责任还是第三者的责任。如果是经营者(包括教育机构)的责任,他们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原则上,第三方应首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将考虑与经营者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且,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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