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了严格打击和惩处各种形式的赌博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现特对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如下:
凡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可视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定义的“聚众赌博”行为:
(1)组织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已达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2)组织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总额累计已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组织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数累计已达两百人以上。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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