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结果:共获5万元赔偿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13日,消费者孟女士因家庭装修,在绍兴市一家商厦购买由上海林内有限公司生产的林内JSQ22-A127热水器一台,林内公司派人进行安装调试。
2008年1月1日下午6时45分左右,当孟女士之女回家打开电器开关时,热水器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其身体受伤,同时消费者室内物品和装修也受到严重损坏。后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爆炸原因系林内燃气热水器安装的连接管出现问题致使煤气泄漏所致。
绍兴市消保委在接到孟女士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4次调解,双方因责任和赔偿金额差距太大而未果。2008年4月14日,市消保委再一次组织双方调解,并指出林内公司所派的安装人员不具备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第73号令发布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从业资格条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上海林内公司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万元和消费者女儿医疗及后续费用1万元,共计5万元;消费者收到款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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