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缺陷成因分析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较狭窄,难以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行政复议范围并不全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如涉及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国企改革等复杂的行政争议已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新型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等等。因此,亟待拓展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混合的行政复议体制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威。现有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一种以条块结合为主,以条条管辖和原机关管辖等为辅的混合管辖体制。这种体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一是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当事人申请复议,当地政府不予受理,增加申请人的成本,不方便群众,加上垂直部门有共同的利益,即有利害关系,应该,反而要其上级进行复议,难免存在不公正。二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部门不服申请复议,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不便民;从政府角度来说,不利于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和监督,使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功能大打折扣;从权力运行上说,条条管辖制度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权更加分散,机构多头设置。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该部门申请复议,违反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是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极度忽视。
(三)的缺陷,难保公正和效率。
1.行政复议程序原则上都是书面审理,缺乏公开性,难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以暗箱操作之嫌。
2.行政复议程序对申请人的举证没有时限要求,证据失权不明确,导致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没有提交证据,在法院进行诉讼时才向法院提交,造成证据不固定,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行政争议时间延长,行政复议决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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