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结,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需要经过六十日的公告期,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尽快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不利于快速解决民事纠纷,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因为简易程序适用的原则就是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用公告送达的,就无法快速解决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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