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廉租房申请手续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及除轿车之外的运营性车辆的,须提供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经营收入所得的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时,应当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
6.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初审以及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召开听证会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社居委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必须附有群众代表参加的评议听证会议记录。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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