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后看守所干什么?
时间:2023-08-07 09:15:24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室居住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对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措施,也是刑事案件初期采取的强制措施。看守所是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对被拘留的犯人实施武装警戒,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拘留期间,看守所组织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督规定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刑事拘留时拘留证可以送看守所吗?

刑事拘留时拘留证不是直接送看守所的,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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