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建议
时间:2023-06-11 10:15:04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一部在97年颁布,98年修订的法规,对检察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但今时今日,规则的适用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应该对规则进行修订,具体问题笔者罗列如下:

一、关于搜查的相关问题

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搜查的人员,此条有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建议改为司法警察应全过程参加搜查,负责维持搜查现场秩序和观察去向,押解嫌疑人或押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相关物品。

第一百八十二条内容为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且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这里的全面、细致等属于*作中的问题,不宜列入规则,关于现场秩序维护等前面第177条已作规定,建议删去第一百八十二条全部内容。

二、关于证据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此种方式实践中也有采用的,但作为庭审证据却不多,主要是没有相应的备份规定,建议录音、录像的记录形成成一式二份,一份随案移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一份由本院技术部门封存备查,封存时技术部门承办人、院纪检组长和检察长签封,并由技术部门制作有上述人员签字的封存记录随同存查。这样做,一旦在庭上嫌疑人或辩护人等对录音、录像内容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即可将些封存的备份呈上法庭,当庭宣读封存记录,也可委托公证机关或立法规定侦查、检察机关拟作为庭审证据的录音、录像证据备份,由人民法院先行保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询问未成年人的证人的规定。本条规定为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了使未成年人既能客观公正地陈述案件事实,又能使其证词在庭上具有较强的控诉性,以及从保证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来回途中的安全等角度出发,建议此条改为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就读学校老师到场。

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辨认时见证人的问题。原条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为强调证据的客观、公正性,建议改为辨认时,应当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三、关于拘传和传讯

第三十三条关于拘传人员的问题。该条规定执行拘传的人员有得少于二人,建议改为执行拘传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为司法警察经过专门培训,执行拘传时能预防突发事件,也利于检察机关对拘传措施被告决定、执行分离,有利于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确保拘传时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关于拘传后的讯问。建议增加一款,内容是检察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司法警察在现场维护程序,监视犯罪嫌疑人的举动。这样规定是避免发生嫌疑人逃跑、自杀等事件发生。因为在检察院讯问中,全国发生过多起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事件。这主要是检察人员同时兼任了讯问和维护秩序职责,精力难以集中造成。派司法警察在场,使检察人员专心于审讯,嫌疑人自杀、逃跑等事件可有效避免。

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传讯,建议增加一款:传唤通知书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四、关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批捕决定的执行

规则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为立即执行,执行后及时将执行回执送人民检察院。这里的立即、及时规定不明,不便实际*作,且不利于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刑事诉讼法》也未明确立即、及时的时间概念。建议高检院和公安部协商后确定一个时间,建议将及时、立即改为当日、次日。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于收到逮捕决定书之当日即执行完毕,于次日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逮捕的执行,将该条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改为对未予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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