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征地拆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时,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