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类似的组织形式是两个合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结合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优势。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简化了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节约了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可以促进其履行其管理合伙企业的职责。同时,所得税不向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征收,而是直接向合伙人征收,避免了公司的双重税负。与普通合伙相比,允许投资者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参与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免除了投资者对无限责任的担忧,有利于吸引投资,它为实践中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便捷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科技项目。这种做法在国外更为普遍
我国原《合伙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一些规定直接限制了有限合伙的设立,这使得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难以采用这一制度。为了适应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鼓励创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修订后的《合伙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并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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