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司法权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人进行的追诉、定罪、量刑、判刑、行刑的一系列国家活动。刑事诉讼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实施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效果,也体现为查明人或单位涉嫌罪与非罪,解决刑事责任和如何行刑而进行一系列行为的决定做出过程。各种诉讼行为解决不同阶段的不同问题,围绕是否追诉、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判刑以及如何行刑等问题做出诉讼决定。决定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依法做出,司法机关做出人涉嫌犯罪和处以刑罚、行刑决定的权力称之为刑事司法权,拥有刑事司法权的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2、刑事诉讼也是刑事司法机关逐步收集证据的过程,是一个从有证据证明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到判决有罪的证明过程。经过这一过程,人将会随诉讼程序的推进,由合法人变为涉嫌人,最后成为犯罪人。证明的最初,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名潜在的涉嫌人,随着程序的推进,涉嫌人会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也会享有到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涉嫌人的人身权会因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失去完整性。人的权利因刑事诉讼物的效能的发挥而受到干预,涉嫌人最后可能会有4种情况:
(1)涉嫌人是被合法证据证明的罪犯;
(2)涉嫌人是能用违法证据证明的有罪的人;
(3)涉嫌人是无法用证据证明的疑问罪犯;
(4)涉嫌人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无辜的人。所有刑事程序中,证据随着程序的推进而堆积,积累成证明体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3、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有目的有意识的办案活动过程,是以解决被追诉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是刑事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可从下列三个方面理解:
(1)刑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活动;
(2)刑事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3)刑事诉讼有一套特定的程序制度。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诉讼行为活动,如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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