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的代理人,故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则予以否认。
在上述争执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事实。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以自己名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
表见代理产生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规定的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
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
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规定的撤销权。
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一、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