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标的的角度,强险属于责任保险。
二、从立法角度,交强险属于法律强制险。
三、从社会角度,交强险更多表现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
四、从实践角度,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一、汽车强制保险新规
汽车强制保险的新规定。交强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具体新规定如下:1、责任限额提高。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2、事故费率浮动系数优化。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负30%扩大到负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二、意外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怎么理赔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费用很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如果适用该赔偿限额,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很好的赔偿。2、从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的和性质来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有本质的区别。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一种,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那么就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相违背,也体现不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交通肇事逃逸,能用保险赔偿吗
车主参加强制保险的,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并不包括肇事逃逸,所以只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还是会进行赔偿的。
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原则的体现。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才能在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下,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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