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消规定如下:
1、抵消人和被抵消人互相负债,互相享有债权,双方共享债权,互负债务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相同类型的负债,若品种相同,质量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被抵消人无不利,应允许;
3、双方债务清偿期必须到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只有双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才能抵消;
4、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规定,不能用于抵消的债务如下:
1、性质上不能抵消的,比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和养老金、养老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而发生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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